本文转自:国际旅游岛商报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勇合)3月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获悉,2021年3月29日6时20分许,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海甸三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撞倒一名行人,造成一人死亡。
据了解,当事人周某和驾驶琼A58***号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海甸三路十字路口时,遇绿灯通行,适遇行人梁某彬沿海甸三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方向闯红灯行走横过道路,周某和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小型轿车的前保险杠、左前大灯、发动机盖、挡风玻璃、左前翼子板、左侧A柱护板部位与行人梁某彬的右侧身体发生碰撞,梁某彬摔倒在地受伤,造成梁某彬经送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梁某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周某和驾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梁某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坚决杜绝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违法交通信号指示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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